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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C/ISP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和变更有哪些必须了解的政策性文件


根据相关规定:idc/isp业务经营者开展业务,必须持证经营,未取得idc/isp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范围经营相关电信业务,会受到罚款处罚或者停业整顿,鉴于很多人不了解电信业务相关法规,更别提去必须遵守政策,为了给大家科普下经营idc/isp业务,企业具体需要了解的相关政策性文件今天爱企信小编给大家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

IDC/ISP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其中idc业务属于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B11类,isp业务属于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B14。都是增值电信业务。

(2)《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该办法会给大家介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审批、使用和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相关条件及材料,及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使用和经营行为的规范、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撤销、吊销和注销。

(3)《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申请增值电信业务企业除了有内资企业类型外,还有部分外资企业申请,如果企业股份含有外资,那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就是必要的参考。

(4)CEPA(CloserEconomicPartnershipArrangement)协议;

该协议主要是针对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而制定的协议。

IDC/ISP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

(5)《关于重新调整 <电信业务分类目录> 的通告》(信部电[2003]73号);

划分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为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并规定定义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

(6)《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

鼓励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支持民间资本在互联网领域投资,进一步明确对民间资本开放因特网数据中心(IDC)和因特网接入服务(ISP)业务的相关政策,引导民间资本参与IDC和ISP业务的经营活动。

(7)《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告》;

本次规范范围是因特网数据中心(IDC)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ISP)业务。重点内容为明确IDC、ISP两项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和审查流程,同时进一步明确IDC、ISP申请企业资金、人员、场地、设施等方面的要求(具体内容见《实施方案》)

(8)《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IDC)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ISP)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实施方案》

该方案详细载明针对企业经营因特网数据中心及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开展的需要电信主管部门申请的必要条件及材料,还有就是要求开展IDC、ISP业务许可申请受理工作后,将视实际情况开展规范、清理IDC、ISP市场工作。方便电信主管部门将研究建立IDC和ISP企业信誉评价和机房星级评定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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